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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与康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19321号
案件名称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与康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康艳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9321号原告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39号11号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效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海营,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康艳丽,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亮平,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康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艳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尚仄(北京)国际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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