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74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安亮,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安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