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21号原告:潍坊天信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原卧铺乡政府驻地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茂桉,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西方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秉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天信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寿光市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涉案ZL200720305459.8号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