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钱桥兴荣日用品超市,经营者林江荣,男,1976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6********,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富岭浮流村,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新兴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钱桥兴荣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