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临泽镇苏果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建设路。
负责人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高邮市临泽苏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