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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寺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3975号
案件名称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寺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寺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3975号原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240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日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女,1988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亚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寺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中办公区46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勋辉,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寺库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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