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48号原告:陈望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特殊,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望挺与被告刘特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刘特殊当庭签署和解协议,被告刘特殊亦当庭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同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望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望挺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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