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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维华与贾爱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5号
案件名称韦维华与贾爱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韦维华,贾爱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韦维华,经商。

委托代理人:郑重。

被告:贾爱进,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维华与被告贾爱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维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维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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