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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清与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1号
案件名称陈华清与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华清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家明。

委托代理人:尧国林,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清,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沙河。

上诉人东莞市明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华清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60××××.3)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陈华清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正式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八条第二项“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属于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专利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明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明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明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陈清华于2014年12月起诉上诉人涉及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显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陈华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本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和第三条“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自2014年12月21日起不再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而陈华清于2014年12月9日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符合上述规定。

原审裁定驳回明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明驰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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