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44号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颜鲁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少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顺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原名南昌市墨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吴四达。
被告:吴四达,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顺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吴四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文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