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黎城镇大明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人民路**号。
经营者陈林方,个体工商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县黎城镇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