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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张敏、但唐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81号
案件名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张敏、但唐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双流荣晨建材经营部,但唐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81号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宋小晞,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荣晨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

经营者张敏,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但唐娣,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

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荣晨建材经营部、但唐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流荣晨建材经营部、但唐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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