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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马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9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马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马达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陶靖。

被告:义乌市马达食品店。

经营者:徐国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马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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