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兵,系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