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衢州市赛特尔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衢知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衢州市赛特尔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衢州市赛特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知初字第64号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ational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号(101ColumbiaRoad,Morristown,NewJersey,NJ07962U.S.A)。

法定代表人:大卫·A·科恩(DavidA.Cohen),该公司助理首席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剑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则刚。

被告:衢州市赛特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卫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自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亚萍。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为与被告衢州市赛特尔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衢州市赛特尔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即4400元,由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