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19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
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飘飘,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盛汽车配件商行。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路西侧商务中心2栋102室。
经营者陈末良,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吉盛汽车配件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