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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楼民四初字第98号
案件名称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线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9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线超市,住所地岳阳市南湖西游路21号南湖花园1栋109号。

委托代理人阮景文,岳阳市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一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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