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知初字第6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台州市椒江林语轩茶行。
经营者:娄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台州市联民农产品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秀 云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人民陪审员 潘 立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