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24号原告:余云,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佳派制衣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李茂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余云与被告东莞市厚街佳派制衣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余云于同年6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余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云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