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2756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好傢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侧富景大厦一期一座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PL7N。
经营者:江伟光。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好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