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223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山东聚星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郭德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聚星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