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3097号之二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滨县广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法定代表人:简某1。
被告:简某1,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余庙组。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淮滨县广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樱公司)、简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樱花中国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广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展示热水器产品的背景图片中使用“”(SVHAUR)标识;
2.广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
3.广樱公司、简某1就广樱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致力于生产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保洁柜、电蒸箱、电烤箱、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壁挂炉、水槽、整体厨房等家用厨卫产品。
樱花中国公司持有的第11类第1209675号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多个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认定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涉案商标一为第11类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于1998年9月21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抽油烟机、电热水器等。
2013年、2016年,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三年;
涉案商标二为第11类第8574249号“”商标,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标范围包括: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等。
樱花中国公司经调查发现,广樱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掌柜名:鑫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信用等级:五钻,信用分值:5984。
广樱公司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在商品背景图片中使用“”标识,销售非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热水器产品。
经查,“”标识在第11类的注册号为第37126598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淋浴热水器。
“”标识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标识与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均为上红下绿的花朵和英文组合,构成近似。
广樱公司在热水器产品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与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相同。
涉案热水器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经营的产品相同,广樱公司侵害了樱花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樱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某1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广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樱公司的发货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因此,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樱花中国公司有权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
广樱公司、简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樱花中国公司诉称广樱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背景图片中使用“”标识,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的行为均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
涉案侵权行为直接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系涉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樱花中国公司诉称广樱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该区域内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