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8号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匙新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高尼鞋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计150元,由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