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52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唐浩百货商店,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自编1iv>投资人:唐仁列。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iv>法定代表人:戴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唐浩百货商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