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97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54166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生活之家超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新建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2MA67GNF77B。
经营者:杨文涛,男,汉族,2000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生活之家超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商业街120、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2MA65HNJ17Q。
经营者:杨建军,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生活之家超市、乐山市五通桥区生活之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生活之家超市、乐山市五通桥区生活之家超市自愿达成协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