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80号 原告:许文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怡合卫浴销售店。
被告:南安市冠舒卫浴洁具厂。
被告:刘一楠。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怡合卫浴销售店、南安市冠舒卫浴洁具厂、刘一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许文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