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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巧珊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1047号
案件名称张巧珊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巧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民终1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珊,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巧珊因与被上诉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巧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星期六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星期六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确定赔偿责任部分事实不清,判赔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星期六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张巧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期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巧珊:1.停止侵害星期六公司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星期六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3.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星期六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5日,系一家从事皮鞋、皮革制品、鞋类、箱包等生产、经营的上市公司。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星期六公司先后在第25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1549534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服装、鞋、爬山鞋、帽、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

2007年8月17日,星期六公司又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2266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动物)皮、手提包、钱包、书包、皮制系带、家具用皮装饰、伞、手杖、皮箱或皮纸板箱、旅行用大衣箱等,上述四项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星期六公司自成立以来,分别通过在全国各地开设线下直营店铺和在天猫开设“星期六官方旗舰店”线上店铺的方式销售其产品。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商标驰字〔2013〕122号批复,认定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20年2月17日,为维权需要,星期六公司委托代理人巩日娟、陈章贵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取证,并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申请对卖家所发送的包裹外观、陈章贵拆开包裹、察看包裹内的物品的过程及巩日娟在互联网上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查询该购买订单的相关页面内容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情况列明如下:一、线下物品保全部分。

2020年2月24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投递单编号为4303719137128的邮件,经现场检查,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2020年3月3日,陈章贵再次来到公证处,对包裹的外包装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察看,确认该包裹系巩日娟网络购买所得,并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察看。

之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包装并进行密封,交予陈章贵保管。

二、线上保全部分。

巩日娟于2020年3月4日通过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提交公证申请,公证处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7日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巩日娟申请出具公证书所提供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巩日娟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4日使用用户名为“gongrijuan@shjklssws168”的账号,使用该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登录到该公证处取证服务器上,在该公证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取证操作,桌面综合保全系统对当日当时巩日娟的桌面操作通过屏幕录像、截屏方式实时保全并生成证据文件。

保全取得的文件(含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该公证处保管。

该证据文件显示,2020年2月17日,星期六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昵称为“小石头姐姐啊”的淘宝账号在淘宝店铺“魅足品牌撤柜女鞋”下单购买名称为“品牌撤柜2019年秋冬款低跟ins网红瘦瘦靴弹力袜子靴SS83116263”的商品1件,订单总金额158元,运单号码为4303719137128,卖家信息显示昵称为“魅足会所”。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3429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据封存完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委托星期六公司对封存物品进行了拆封并作比对。

星期六公司当庭拆开公证书所附实物,为淘宝快递件1份,运单号码为4303719137128。

拆开快递外包装,内有鞋盒1只,鞋盒正面印有与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ST&SATSINCE1993”字样的标识;

背面印有“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

侧面印有“品牌:ST&SAT”等信息。

打开鞋盒,内有女鞋1双、合格证1张和防尘套等包装材料,该女鞋鞋底、鞋内脚掌处以及所附合格证、防尘套和包装袋上均印有上述字样的标识。

星期六公司当庭表示,上述侵权产品鞋盒背面印的是“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而正品印的是星期六公司名称;

正品合格证上标有出厂日期和品检工号,而侵权产品上没有出厂日期,也没有质检员工号;

正品鞋底商标印制比较清晰,没有刺激性味道,而侵权产品印制的标识较浅,且有刺激性气味。

张巧珊对星期六公司出示的侵权产品实物没有异议,但对星期六公司的比对意见存有异议。

根据星期六公司提供的其查询的淘宝店铺信息资料显示,上述商家id为“魅足会所”的店铺经营者真实姓名为张巧珊,身份证号码为,地址为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蔡堡村五组455号,联系方式为138××××3394。

庭审中,星期六公司陈述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已支付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星期六公司系第5101766号“”、第15495342号“”、第6226686号“”和第9171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诉侵权女鞋鞋盒外包装表面、鞋底、鞋内脚掌处以及所附合格证、防尘套和包装袋上,均突出使用了“ST&SATSINCE1993”字样的标识。

该标识与星期六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相比,文字、排序均完全相同。

加之张巧珊在其淘宝店铺内侵权商品信息上标注“品牌撤柜”字样,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该侵权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认为该侵权商品是张巧珊网络代购的星期六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品女鞋,故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星期六公司提交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13429号公证书记录的内容与所附的照片、封存的物品一一对应,能够证明张巧珊在网络店铺上销售了侵犯星期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星期六公司在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张巧珊认为其不存在侵权的抗辩意见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星期六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张巧珊侵权获利方面的证据,且星期六公司庭审中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张巧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结合星期六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星期六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费用、实际委托律师等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张巧珊立即停止侵犯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第917173号、第5101766号、第6226686号、第154953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张巧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3000元;

三、驳回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张巧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巧珊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综合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星期六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不能证明张巧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星期六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张巧珊赔偿星期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张巧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张巧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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