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756号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经八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飞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婷,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河南庚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鑫贝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沐阳县雨润广场1、2#楼、外街1-7#商铺、地下工程-4#-B108铺。
法定代表人:路飞飞。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鑫贝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鑫贝阳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乡市矩阵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