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徜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皓,男,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娟,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光林,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膜公司)因与上诉人沈光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辽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天邦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皓、吴玉娟,上诉人沈光林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邦膜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由沈光林承担天邦膜公司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沈光林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号为201810488723.9、名称为“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系天邦膜公司的职务发明,沈光林擅自、恶意将专利权申请至个人名下,天邦膜公司聘请律师的费用即天邦膜公司的损失,按照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沈光林应承担天邦膜公司的律师费。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沈光林辩称:不同意天邦膜公司的上诉请求,涉案专利不是职务发明,而是沈光林的个人发明。
涉案专利与天邦膜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
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工作期间从事营销工作。
天邦膜公司从未做过或计划做涉案专利研究。
沈光林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天邦膜公司也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
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沈光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天邦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邦膜公司承担;
3.沈光林的差旅费等由天邦膜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天邦膜公司主要从事膜法富氧方面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涉案专利申报前没有研究和开发过富氧助燃技术。
涉案专利是为用户的燃料炉窑提供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技术,与天邦膜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
(二)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实际从事销售岗位,考核业务范围为工程项目、富氧膜组件及代理产品的销售。
(三)沈光林申请的三项专利中,天邦膜公司既没有立项,也没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是沈光林为了个人晋升所申请的,只是挂了天邦膜公司的名字。
(四)天邦膜公司没有指派沈光林从事具体的富氧助燃技术开发及研究工作任务。
综上,涉案专利与天邦膜公司无关,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请求依法改判。
天邦膜公司辩称:(一)天邦膜公司的经营范围膜分离技术的应用包含增氧助燃技术,天邦膜公司网站中具有对涉案专利技术的宣传。
(二)天邦膜公司原审证据3中的专利技术、相关奖励及文献的内容均为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沈光林以天邦膜公司名义发表的文章中的工艺图就是天邦膜公司的工艺图。
(三)涉案专利技术不仅是天邦膜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且系沈光林为完成天邦膜公司工作任务的职务发明,沈光林在劳动合同书、聘用协议书、自己历年的工作总结中均签字确认自己的岗位职责就是“富氧开发及研究”或“负责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及富氧技术团队的培养工作”,其不仅负责销售工作,也是涉案专利技术核心负责人。
(四)沈光林在研发涉案专利技术时查找资料的查新费、图书资料费、发表文章的版面费及办公电脑等大量费用都在天邦膜公司报销,利用了天邦膜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天邦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天邦膜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权为天邦膜公司所有;
2.判令沈光林给付天邦膜公司因此案形成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0元。
3.判令沈光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沈光林原审辩称:不同意天邦膜公司的诉讼请求,涉案专利发明系沈光林个人发明,非职务发明,权利应当属于沈光林。
沈光林在2014年入职天邦膜公司,岗位为“副总工程师”,实质工作内容是“富氧膜、组件、设备”的推广与营销工作。
天邦膜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给沈光林布置了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的工作任务。
天邦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沈光林利用了天邦膜公司尚未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和资料。
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沈光林任职期间由天邦膜公司发放工资、缴纳养老保险、报销差旅费、查新费,都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属于利用天邦膜公司的资金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情形。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天邦膜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徐徜徉,注册资本为4580万元,经营范围为新型分离技术、产品的研制、咨询及服务;
膜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服务;
膜分离工程设计及配套产品;
水处理设备、超滤设备、反渗透设备、电去离子模块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膜清洗服务及相关清洗药剂的销售;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查及治理;
油气回收装置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石油制品及化工产品、燃料油(闪点>60摄氏度)(以上项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不允许自设仓储和运输)销售;
经营进出口业务;
国内一般贸易;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机械设备租赁。
在天邦膜公司成立之初,沈光林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将劳动关系调转过来,中间在2012年度内曾离职,2014年又回到天邦膜公司工作,直到2018年12月退休。
在天邦膜公司工作期间,沈光林曾与工作单位签订多份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9月25日,沈光林与天邦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三次续签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天邦膜公司安排沈光林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并标注有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书。
2012年度沈光林曾离职,回归天邦膜公司后,于2014年7月16日与原告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经续签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15日。
2016年7月16日,沈光林与天邦膜公司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7日。
该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天邦膜公司安排沈光林在副总工程师(副部级)岗位,从事富氧开发及研究工作,并标注合同附件有聘任协议书,其他事项约定详见聘任协议书。
《聘任协议书》主要约定:沈光林作为乙方,岗位职责负责天邦膜公司(甲方)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甲方富氧技术团队培养工作。
聘期内乙方的责任:1.负责甲方富氧助燃项目的技术开发及应用,以及公司安排的其它富氧技术开发及应用;
2.负责甲方1到2人的富氧技术开发及市场应用人才培养和建设,使其基本达到独立开发富氧项目开发能力;
3.负责聘期内所实施富氧项目的实施、跟踪、保障及以往富氧项目的维护,确保公司声誉;
4.聘期内申报通过审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奖项、专利及发明,原则上归甲方。
薪酬福利:乙方聘期内成功申请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政府颁发的奖金、补贴等,按照甲方相应的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绩效考核:以乙方的岗位职责及所带团队的工作内容为考核依据,每只富氧膜组件核算价格以3000+元为基数,全年完成项目合同额300万元,且毛利润率平均达到20%以上时,按期兑现乙方团队相应奖金。
知识产权及保密:在乙方聘期内,乙方参与或主持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
在聘期内和到期后的二年后,对其所获知的甲方机密资料严格保密,除履行正常职责的需要外,不使用和复制机密资料,不私自向任何人或组织透露、传播。
机密资料泛指:乙方在聘任期内获得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甲方以书面、口头或乙方通过图纸或通过对工程项目、设备及零部件的观察获得的任何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和所有的发明、工艺、技术诀窍、公式、技术、改进、理念、概念、设计、信息、数据、著作或商业秘密的原创(无论知识产权是否属于专利或是否注册)、研究、开发;
以及甲方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业务计划、预期、规划、服务、技术规格、客户、客户清单、市场、价格、财务、预算、人事或者其他业务资料和商务秘密),机密资料不包括已向社会公开的或众所周知的,以及乙方及其他具有保密责任的人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的上述资料。
2018年12月9日,沈光林与天邦膜公司签订《继续聘任协议书》,岗位是富氧助燃技术顾问,承担甲方指派的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应用工作,岗位职责:承担甲方指派的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应用工作;
继续完成杨子石化、太钢集团、台湾等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签署和实施;
甲方富氧技术团队培养工作。
基本薪酬为5000元/月,按月发放;
其它按合同完成情况及富氧助燃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情况,以奖金形式,于年度考核下年发放,另每培养一名达到独立开展富氧助燃项目能力的人员奖励1万元。
聘期内乙方的责任、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奖金、绩效考核、知识产权及保密的约定同前。
2020年1月1日,沈光林再次与天邦膜公司签订《继续聘任协议书》,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除基本薪酬为6000元/月之外,其他与前份协议约定一致。
2006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本年度富氧合同额(包括买膜)63.33万元,已到款62.03万元;
经多方合作成功开发了一套用于小型燃煤锅炉的富氧助燃装置并成功使用,经油田节能监测站测试,平均节煤率高达29.7%;
……为07年富氧推广进行广泛调研和可能性论证;
编写了三篇论文分别发表在《石油工程建设》等刊物上。
2018年5月21日,沈光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810488723.9,专利权人为沈光林,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2020年2月21日,现处于有效状态。
涉案专利摘要中载明: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包括“弧形燃烧”“a-S型组合燃烧”“推迟-S型组合燃烧”新型“梯度燃烧”等,是在燃料炉窑旁加一套局部增氧助燃装置,该装置包括氧源、增压系统、富氧高效预热器和专用富氧喷嘴、报警装置、富氧流量变送器和微压变送器、急停装置和电控系统等七部分;
该高新技术不仅要和有关炉窑匹配、还要与燃料及相应的燃烧方式等匹配,更需要和有关产品的性能匹配。
而且比传统的局部增氧助燃技术更完善、更适用。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主要记载:1.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助燃系统,其特征在于:在炉窑旁加一套局部增氧助燃装置,所述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包括氧源、增压系统、富氧高效预热器和专用富氧喷嘴、报警装置、富流量变送器、急停装置和电控系统;
其中,氧源、增压系统、富氧高效预热器和专用富氧喷嘴依次连接,所述电控系统通过电缆和控制线与氧源、报警装置、富氧流量变送器和微压变送器、急停装置分别连接;
仅富氧高效预热器和专用富氧喷嘴与所述炉窑接触;
上述电控系统内设置有具有控制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的开停和炉窑的连锁功能的全自动功能控制系统或连接到用户DCS上;
所述的报警装置用于防止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和炉窑的带电设备过流或缺相、有关水位过高或过低;
所述的增压系统用以提高富氧动能确保送到炉窑最需氧的位置;
所述报警装置用以提示专用富氧喷嘴是否堵塞或是否泄露或用以提示富氧高效预热器是否堵塞或是烧损导致泄露;
所述富氧流量变送器和微压变送器用来监控富氧输送管路的压力高低;
所述急停装置安装在现场,其信号送入DCS,预防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出现故障无法及时恢复使用,确保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及炉窑安全稳定运行;
所述电控系统必须放置在配电室,其信号送入DCS,确保电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所述氧源由高效空气过滤器、通风机、膜富氧发生器、电动开关阀、膜富氧保护阀、水环式真空泵、循环水罐和富氧稳压罐顺次连通,共同构成;
所述氧源的工艺流程为:空气通过高效空气过滤器除去灰尘后经通风机增压后进入膜富氧发生器进行氧/氮分离,其富氮从膜富氧发生器的顶部排空,富氧通过水环式真空泵抽真空,并经富氧稳压罐稳压后作为氧源;
上述氧源再依次经过增压风机增压、高效除雾罐除去富氧中的水蒸汽后送到富氧高效预热器来预热;
为确保富氧品质更好,分别在循环水罐、富氧稳压罐以及高效除雾罐上增加了磁翻板液位控制器I、磁翻板液位控制器Ⅱ、磁翻板液位控制器Ⅲ和匹配的电动控制阀、电磁阀控制器I和电磁阀控制器Ⅱ。
……。
该专利说明书载明:1.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适用于各种燃料和燃烧燃料的有关炉窑如(工业)链条炉、加热炉、(垃圾)焚烧炉、流化床锅炉、煤粉炉、油(气、水煤浆和水焦浆等)配燃烧器的锅炉和热煤炉、烟化炉、冶炼炉、石灰竖窑、陶瓷窑、玻璃窑、回转窑如石灰回转窑和水泥窑等的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
2.背景技术:目前一般炉窑采用的均是普通空气助燃或整体增氧助燃,前者由于空气中仅含不到21%的氧气,其余为惰性气体,不但不参与助燃,反而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降低了炉窑的性能和效率等,而后者一般投资非常大、副作用又多如炉龄明显下降、NOX明显提高等。
目前只有沈光林、于轩、沈博和魏伯卿等提出过局部增氧助燃的专利(CN97104465.1、CN02281418.3、CN200420004099.4、CN200420014005.1、CN200910010412.2、CN200920010534.7、201010271825.9、201010271852.6、201010115450.7、200920023792.9等),然而这些专利存在不足。
3.发明内容:为了克服现有局部增氧助燃装置自动化程度不足,缺少报警控制和(现场)急停装置及与用户DCS连锁、没有富氧流量和压力在线监控等、无法与燃料炉窑达到最佳匹配并确保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和炉窑正常安全运行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
目前,发明人在国内外已经成功实施了20多种炉窑近200套,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等效果均非常明显,如在齐鲁石化的焚烧炉上实施,所配富氧量仅占助燃风量的4%左右,扣除水电等运行费用,不仅净节油18.3%、维护周期延长2/3而且排烟02、CO、CO2、NOX和有害烟尘等分别减少了35%、71.4%、21.5%、54%和44.7%,同时排烟温度下降13.5摄氏度、余热锅炉副产蒸汽量提高2.5%等。
4.附图说明:本发明共有附图4幅。
图1是一种用于工业链条炉“a-S型组合燃烧”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
图中1.高效空气过滤器2.通风机3.电动开关阀4.水环式真空泵5.循环水罐6.电动控制阀7.磁翻板液位控制器Ⅰ8.电磁阀控制器Ⅰ9.磁翻板液位控制器Ⅱ10.电磁阀控制器Ⅱ11.急停装置12.磁翻板液位控制器Ⅲ13.电控系统14.助燃风切换阀15.报警装置16.膜富氧发生器17.膜富氧保护阀18.富氧稳压罐19.富氧平衡阀20.增压风机21.高效除雾罐22.富氧流量变送器23.富氧浓度变送器24.微压变送器25.富氧切换阀26.富氧取样阀27.富氧压力过载保护阀28.富氧高效预热器29.工业链条炉30.链条炉前后拱31.链条炉专用富氧喷嘴。
图2是一种用于浮法玻璃熔窑的新型“梯度燃烧”的深冷制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
图3是一种用于回转窑“弧形燃烧”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
图4是一种用于垃圾焚烧流化床锅炉“推迟-S型组合燃烧”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
前述发明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提及的CN97104465.1发明专利,即专利号为ZL97104465.1、名称为“一种工业加热炉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方法”的发明专利权。
发明人包括沈光林等7人,专利权人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1997年6月9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20年;
说明书摘要:一种工业加热炉膜法富氧局部氧助燃方法是利用膜法制造富氧气体代替部分空气,其特征在于采用局部增氧法,即用所需空气量1-3%的富氧气体,集中局部增氧,提高燃料的燃烧效率,而富氧气体是采用含氧量为25%-30%的富氧空气,这种工艺用于工业加热炉不仅能够提高燃烧效率显著节省能耗,而且还能延长炉龄和减轻环境污染,同时又由于附属设置简单,投资少,所以特别适于对目前工业加热炉进行改造,可收到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权利要求书:1.一种工业加热炉膜法富氧局部氧助燃方法,利用膜法制造富氧气体代替部分空气,其特征在于采用局部增氧法,即用所需空气量1-3%的富氧气体,集中局部增氧,提高燃料的燃烧效率,而富氧气体是采用含氧量为25%-30%的富氧空气;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助燃方法,其特征在于是将富氧气体在距燃料3-25cm近距离,直接集中喷射到燃料中造成燃烧层的局部增氧进行充分燃烧;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助燃方法,其特征在于增加一热交换工序,增设一热交器,加热富氧气体,再将高温富氧气体进入炉膛内实现局部增氧。
专利号为ZL201120337590.9、名称为“用于燃煤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亦是以ZL97104465.1发明专利为背景技术的专利权。
发明人包括沈光林等3人,专利权人为天邦膜公司,2011年9月9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10年。
权利摘要主要载明: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用于燃料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包括高效空气过滤系统、通风机、真空泵、管道泵、专用富氧喷嘴、电控柜、膜富氧发生器、气水分离脱湿稳压系统和富氧高效预热器。
高效空气过滤系统、通风机、膜富氧发生器、真空泵、气水分离脱湿稳压系统、富氧高效预热器和专用富氧喷嘴依次连接,电控柜通过电缆和控制线与通风机、真空泵、气水分离脱湿稳压系统分别连接,管道泵连接在气水分离脱湿稳压系统底部,助燃装置还设有急停装置和报警装置,急停装置和报警装置分别与电控柜连接,真空泵上连接有水表、Y型过滤器和水流量开关。
本燃煤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有连锁、全自动报警、急停和真空泵进水控制等功能,自动化程度高。
说明书载明:1.背景技术:目前一般燃煤工业锅炉采用的均是普通空气助燃,由于空气中仅含不到21%的氧气,其余为惰性气体,不但不参与助燃,反而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降低了燃煤工业锅炉的性能和效率等,目前只有沈光林、于轩、沈博、赵澍等提出过用于燃煤工业锅炉局部增氧助燃的专利(CN97104465.1、CN02281418.3、CN200420014005.1、CN200910010412.2、CN200920220039.9)……。
专利号为ZL201120337605.1、名称为“用于燃气或油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同样是以ZL97104465.1发明专利为背景技术的专利权。
发明人包括沈光林等3人,专利权人为天邦膜公司,2011年9月9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10年。
权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用于燃气或油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包括急停装置、高效空气过滤系统、通风机、真空泵、管道泵、专用富氧喷嘴、电控柜、膜富氧发生器、气水分离脱湿稳压系统和富氧高效预热器。
高效空气过滤系统、通风机、膜富氧发生器、真空泵、气水分离脱湿稳压系统、富氧高效预热器和专用富氧喷嘴依次连接,电控柜通过电缆和控制线与急停装置、通风机、真空泵、气水分离脱湿稳压系统分别连接,在工业锅炉的外侧有燃烧器,专用富氧喷嘴通过金属调节软管对称布置在燃烧器的两侧。
本燃气或油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可提高火焰温度、促进燃烧完全,使火焰不偏移,形成对称燃烧,达到节能减排目的。
另查,天邦膜公司还享有相关联的专利号为ZL201220706900.4、名称为“膜分离富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人包括尹中升等3人,专利权人为天邦膜公司,2012年12月20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10年;
权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膜分离富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鼓风机、膜分离单元和真空单元,所述鼓风机、膜分离单元和真空单元依次经管道连通,所属膜分离单元为氮氧分离膜单元;
本实用新型取自然界含氧量只有21%的空气,用膜法分离渗透方式富集空气中的氧气,制出的氧气浓度为28-30%;
(v/v)是无菌、洁净、无任何灰尘、气体湿度高于环境湿度的富氧空气。
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主要载明:该实用新型的工作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富氧换气模式。
鼓风机将新鲜空气送入膜分离单元,富集氧气后将较高浓度的湿润富氧气,替代空调机组中的新风直接充入各单元,替换单元内的气体使单元内氧气浓度提高至23-24%左右。
另一种是将空调系统的制冷/制热与富氧换气组合模式。
可分别采用制冷/制热模式和富氧新风进行各单元富氧和舒适操作,将各单元的氧气浓度和温度控制在舒适条件下。
2012年3月,天邦膜公司的用于燃油窑炉综合节能减排的膜法富氧助燃系统开发项目获2010-2011年度“中国膜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完成人包含沈光林、尹中升、魏伯卿等9人;
2012年7月,天邦膜公司基于该项目还荣获了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
由天邦膜公司的尹中升、沈光林共同撰写的《膜法富氧助燃技术用于节能减排》文章,于2013年2月刊登在《膜科学与技术》2013年第1期中。
该文章摘要部分主要载明:膜法富氧助燃技术,特别是局部增氧助燃技术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目前在国内外30种窑炉中成功实施了该技术,已累计给用户节省了数亿元人民币;
本文主要介绍该技术在加氢加热炉、减压加热炉、油田加热炉和水泥窑中的应用,不仅明显节能,而且延长炉龄和明显减少CO、CO2、NOx、SOx及粉尘的排放,指出局部增氧助燃技术在节能减排和节约资源等方面将有广阔的前景。
文章关键词包括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技术、加热炉、水泥窑、节能、减排、新进展。
其中提及了四个典型应用案例:齐鲁石化腈纶厂的废水焚烧炉、中石油大港石化的大型立减压加热炉、大庆油田三厂燃油天然气双燃烧器加热炉、韩国水泥窑。
天邦膜公司的沈光林、徐连禄、徐徜徉共同作为编写人,参与了《气体分离膜及其组合技术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应用》一书部分内容的编写,尤其是“第五章膜法富氧及其组成技术的应用”的内容。
另查,天邦膜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技术开发合同:1.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注汽锅炉富氧节能改造,2.膜法富氧助燃集成系统用于玻璃纤维窑综合技改(研究开发方联系人沈光林),3.膜法富氧助燃设备的开发、生产和现场安装调试(研究开发方联系人沈光林),4.膜法富氧助燃集成系统用于锅炉节能(研究开发方联系人沈光林),5.膜法富氧助燃技术在燃煤锅炉上的研究与应用(项目联系人沈光林),6.膜法富氧助燃技术用于燃煤气辊道窑节能环保(项目联系人沈光林),7.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合同》,8.膜法富氧梯度燃烧系统用于燃气双碹窑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濮阳市阳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研究开发方天邦膜公司联系人沈光林),9.大港石化减压炉富氧节能项目合作合同,10.东营市盈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膜法富氧局部助燃增氧助燃装置一套(联系人沈光林),11.联合威立(上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膜法富氧设备及节能技术一套,12.江西萍乡博汇隧道窑富氧节能减排技改技术协议,13.膜法富氧设备及助燃技术产品购销合同(为委托方指定客户开发一套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系统用于1台150吨流化床锅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委托方湖北中远华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天邦膜公司代理人沈光林),14.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合同》(膜法富氧设备及助燃技术产品系统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验收,天邦膜公司代理人沈光林)15.西安中天科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合同》(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2500方富氧节能系统设备的制造,联系人沈光林),16.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合同》,采购膜处理单元设备1套,17.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节能系统技术协议、《商务合同》(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节能系统一套),18.青岛太古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购买富氧膜200张,19.大连明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平板式富氧膜400张。
沈光林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仅是销售岗,绩效考核按销售回款作为考核指标,天邦膜公司的膜法技术与沈光林的涉案专利权不属于一个领域,沈光林在前述合同中仅销售膜组件。
此外,天邦膜公司为证明其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证明支出律师费5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沈光林在其与天邦膜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期间提出的申请。
沈光林不仅担任其抗辩所称的销售营销岗位,更重要的是其系天邦膜公司富氧助燃技术的研发核心人员。
涉案专利与沈光林所接受天邦膜公司指派的富氧开发及研究工作任务具有相关性。
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专利权与天邦膜公司提交的发明人包含沈光林的三项专利权具有高度相关性。
涉案专利作为改进发明,系在在先三个专利权实践、应用以及改进等过程中积累了数据、经验等,进而形成了以生产经营目的节能减排提效的产品性应用系统的技术成果,理应确认为使用了天邦膜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二)涉案专利与天邦膜公司交付给沈光林的技术开发项目密不可分。
沈光林所述的200余套设施改造应均系完成天邦膜公司的工作任务而为之,其在此过程中所总结、提取的技术成果最终被用来申报获取了涉案发明专利权。
沈光林抗辩称其仅是推销膜产品,不涉及技术,显与事实不符。
此外,2013年沈光林与尹中升在《膜科学与技术》发表的《膜法富氧助燃技术用于节能减排》文章中,早已提及膜法富氧助燃技术,特别是局部增氧助燃技术在节能减排方面在国内外30种窑炉的技术应用。
据此,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方案、装置构造均属于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职责所对应的技术开发项目内容。
且这些技术开发项目均是对天邦膜公司所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及有权使用的发明专利权在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应用。
在前述实践应用基础上,总结研发过程而形成的改进发明创造,依法应认定为利用了天邦膜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且系完成天邦膜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
(三)关于合理开支的问题。
本案涉及专利权权属争议,仅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不涉及侵权、过错责任及赔偿问题。
故天邦膜公司主张由沈光林承担合理支出费用5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号为201810488723.9发明专利权(名称为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归属于天邦膜公司;
二、驳回天邦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3070元(天邦膜公司已预交),由沈光林负担2020元,天邦膜公司负担10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天邦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据1.天邦销合字第2010—77号《膜法富氧设备及技术产品购销合同》;
证据2.天邦销合字第2011—33号《膜法富氧设备及助燃技术产品购销合同》和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概要);
证据3.天邦销合字第2011—89号《膜法富氧设备及助燃技术产品购销合同》和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概要)。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沈光林以天邦膜公司研究员、技术经理等身份作为天邦膜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上述合同均与涉案专利有关,涉案专利系沈光林的职务发明。
证据4.大连天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截屏打印件,用以证明沈光林系其他公司监事,违反了专利权属和竞业禁止等法律规定。
沈光林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该三份证据与涉案专利无关。
证据4亦与涉案专利无关。
本院二审期间,沈光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十七份证据:证据1.膜法富氧设备承揽合同;
证据2.转包方营业执照。
证据1、2用以证明天邦膜公司不是研发方,沈光林从事的是营销工作。
证据3.清欠卡片邮件;
证据4.2020年市场指标邮件;
证据5.沈光林与徐徜徉微信聊天截屏;
证据6.员工离职审批表。
证据3-6用以证明沈光林是营销人员。
证据7.副研究员证书,用以证明沈光林正常应该1993年就晋升副研究员职称,因没有专利等业绩,1998年才评审通过;
证据8.天邦膜公司原审提交的专利号为ZL97104465.1、发明名称为“一种工业加热炉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终止,用以证明该专利正常应于2017年6月8日失效,因天邦膜公司没缴年费失效,该专利并不在天邦膜公司的经营范围内;
证据9.辽宁省颁发的教授级高工证书,用以证明沈光林正常应该2003年就晋升教授级高工职称,但因没有专利和获奖等业绩,2012年才评审通过;
证据10.《富氮控氧防火技术应用研究》,用以证明徐连禄主要从事富氮项目,与涉案专利无关;
证据11.科技部立项证书,用以证明局部富氧助燃节能减排技术早在2011年其他公司就在科技部立项,与天邦膜公司无关;
证据12.专利号为CN2643182Y、名称为“一种用于锅炉的局部增氧助燃系统”的发明专利,发明人/申请人为沈光林、于轩、严泉才、尹伟民、侯文新、张庆鹏、王连翌,用以证明该专利是沈光林与有关锅炉专家等联合申请的,与天邦膜公司无关;
证据13.专利号为CN102913938A、名称为“用于工业窑炉节能减排的膜法局部富氧助燃系统”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戴素娟、赵澍、沈光林,用以证明该专利是沈光林与有局部富氧助燃节能减排技术企业联合申请的,与天邦膜公司无关;
证据14.专利号为CN103175394A、名称为“用于水泥窑节能减排的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金万金、唐金泉、沈光林、孙明朗,用以证明该专利是沈光林与有水泥窑节能减排技术企业联合申请的,与天邦膜公司无关。
证据15.焚烧炉合同首页;
证据16.烯烃炉合同首页;
证据17魏伯卿专利汇总,用以证明齐鲁石化焚烧炉、加氢加热炉和大港石化减压加热炉的富氧项目并不是天邦膜公司完成的,均是淄博晟安机电有限公司的魏伯卿实施的,魏伯卿(清)有十多项“局部增氧助燃”方面的专利。
天邦膜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9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10系论文文献;
证据11无原件证明事实,不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认可证据12-1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15-17仅有合同首页没有原件,魏伯卿的专利仅列了一个表格,均不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就沈光林提出的证据,天邦膜公司补充提交了证据5.大港石化减压炉富氧节能项目合作合同、淄博晟安机电有限公司信用报告,用以证明魏伯卿是淄博晟安机电有限公司的董事,淄博晟安机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涉案专利技术相关方面经营,也没有能力实施相关技术,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为“大港石化减压炉富氧节能项目”“以天邦膜公司为技术支撑”、天邦膜公司“负责节能和技术指标的保证实现”。
沈光林认为该证据与涉案专利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邦膜公司提交的证据1-3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本院予以采纳,其证明力将于下文具体分析。
证据4、5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沈光林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本院予以采纳,其证明力将于下文具体分析。
证据2-6、8、10、11,无法体现其证明事项。
证据7、9、17与本案无关。
证据12-14仅体现了相关专利的目录、名称、摘要,无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无法证明其待证事项。
证据15-16仅有合同首页而无合同内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亦无法证明其待证事项。
故本院对沈光林提交的证据2-17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沈光林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沈光林是否应当赔偿天邦膜公司的合理费用。
(一)关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沈光林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首先,沈光林于2008年9月25日与天邦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沈光林离职后,又于2014年7月16日与天邦膜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7日。
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系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任职期间提出的专利申请。
沈光林与天邦膜公司签订的数份劳动合同均约定沈光林担任天邦膜公司副总工程师,从事富氧开发及研究工作,合同附件《聘任协议书》亦约定沈光林负责天邦膜公司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因此富氧助燃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作应属于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的本职工作任务。
结合天邦膜公司和沈光林二审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沈光林从事富氧助燃相关技术开发工作的事实。
沈光林主张其在天邦膜公司仅从事销售工作,显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在案证据不符。
其次,涉案专利在发明内容中记载,为了克服现有局部增氧助燃装置自动化程度不足,缺少报警控制和(现场)急停装置及与用户DCS连锁、没有富氧流量和压力在线监控等、无法与燃料炉窑达到最佳匹配并确保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和炉窑正常安全运行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并附有用于工业链条炉“a-S型组合燃烧”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用于浮法玻璃熔窑的新型“梯度燃烧”的深冷制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用于回转窑“弧形燃烧”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用于垃圾焚烧流化床锅炉“推迟-S型组合燃烧”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示意图,由此可见,涉案专利亦属于增氧助燃技术,其与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技术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而天邦膜公司早在2012年便开始研发用于燃油窑炉综合节能减排的膜法富氧助燃系统开发项目,并拥有专利号为ZL201120337590.9、名称为“用于燃煤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120337605.1、名称为“用于燃气或油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及专利号为ZL201220706900.4、名称为“膜分离富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上述专利的申请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故天邦膜公司的经营和研发范围包括增氧助燃技术。
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任职期间从事的增氧助燃技术研究,应属于其本职工作。
沈光林上诉主张天邦膜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富氧助燃技术,没有指派沈光林从事具体的富氧助燃技术开发及研究工作任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沈光林与天邦膜公司签订的《聘任协议书》约定,聘期内申报通过审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奖项、专利及发明,原则上归天邦膜公司。
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亦对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出了明确约定。
综上,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任职期间,在从事富氧助燃技术开发本职工作中研发的涉案专利,应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应属于天邦膜公司。
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关于沈光林是否应当赔偿天邦膜公司合理费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通常仅限于侵害专利权纠纷,一般不及于专利权权属纠纷。
本案涉及的专利权权属争议仅解决权利应归属于谁的问题,其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过错。
除在案证据表明存在明知他人权利而故意加以侵占等特殊情形之外,在权属纠纷中通常难以认定败诉一方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亦不能据此判令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权属纠纷中胜诉方合理开支应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之间亦无此项约定的情况下,天邦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由沈光林承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邦膜公司及沈光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负担;
沈光林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沈光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 蕾审 判 员 唐小妹审 判 员 汤 锷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郑文思书 记 员 薛伟聪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67号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傅蕾审判员:唐小妹、汤锷法官助理:郑文思书记员:薛伟聪裁判日期2021年6月25日涉案专利“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810488723.9)关键词专利权权属;
合理开支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光林。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号为201810488723.9发明专利权(名称为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归属于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驳回天邦膜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法律问题1.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2.专利权权属纠纷中是否应赔偿合理开支问题。
裁判观点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沈光林在天邦膜公司任职期间,在从事富氧助燃技术开发本职工作中研发的涉案专利,应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应属于天邦膜公司。
2.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的适用范围通常仅限于侵害专利权纠纷,一般不及于专利权权属纠纷。
本案涉及的专利权权属争议仅解决权利应归属于谁的问题,其法律适用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过错。
除在案证据表明存在明知他人权利而故意加以侵占等特殊情形之外,在权属纠纷中通常难以认定败诉一方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亦不能据此判令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