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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泰普卫浴有限公司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17-1120号
案件名称鹤山市泰普卫浴有限公司与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鹤山市泰普卫浴有限公司,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17-1120号原告鹤山市泰普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05374183-0。

法定代表人王九林。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0687265-6。

法定代表人刘进。

被告深圳市世纪中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香蜜湖地区法定图则01-05块地办公区2楼-5,组织机构代码06795636-5。

法定代表人郑初鸣。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80634.3、ZL201330281045.7、ZL201330281058.4、ZL201130138362.4)纠纷四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就本四案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泰普卫浴有限公司撤回本四案的起诉。

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6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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