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金慧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市民广场1、2、3号楼24号。
法定代表人徐易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金慧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金慧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