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小玲。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彭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彭小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