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3993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邵琴,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邵琴、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代邵琴、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