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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21号
案件名称李某与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某甲,李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6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甲,曾用名申彦卿,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磊,是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甲、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甲及其辩护人谢磊、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申某甲与被告人李某夫妻俩在本区大石街礼村中路竹坡街23号出租屋,将从网上购买的普通电源适配器贴上“惠普”和“联想”品牌商标,后在淘宝网站及阿里巴巴网站销售,已销售假冒上述两种品牌产品合计人民币33375.5元。

2015年7月8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申某甲、李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HP(惠普)电源适配器506个(其中型号为19V-4.74A90W的共306个、型号为18.5V-3.5A65W的共200个);

缴获Lenovo(联想)电源适配器110个(型号为20V-4.5A65W);

缴获未贴商标标签电源适配器2300个。

缴获的假冒惠普和联想品牌的电源适配器价值合计为16249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甲、李某主动向本院缴纳暂收款人民币5.5万以便支付对被害单位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和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甲、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委托代理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申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案款收据,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申某甲、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向本院缴纳暂收款人民币5.5万元以便对被害单位支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申某甲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申某甲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二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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