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中山东路善良食杂店(经营者叶文玲,女,汉族,个体户,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顺阳乡溪东村箬溪1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51004152X),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中山东路39号水岸蓝桥2号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中山东路善良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建瓯市中山东路善良食杂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人民陪审员 刘贵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