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56-1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受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艳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财产保全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艳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