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17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杨毅。
被告:慈溪市掌起华斌世纪华联食品商店。
经营者:徐雪红。
委托代理人:胡荣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华斌世纪华联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掌起华斌世纪华联食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