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5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飞,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以上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XX飞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