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843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又译为PRADA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建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