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裕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佘得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沿河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范宜栋,该局局长。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裕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