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爱华。
被告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日魁。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向东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