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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285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爱华。

被告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日魁。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上海美承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向东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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