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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盛浩电子有限公司,杨秀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细坚。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盛浩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苏晓明。

委托代理人:李鼎,广��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秀泉,男,汉族,住广东省。

上诉人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浩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秀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意见及其提供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内容,被告杨秀泉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七彩通讯器材商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由此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属广东省内��一审专利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杨秀泉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七彩通讯器材商行已经注销,以不存在的主体认定侵权行为地不合法、不合理;

(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广州市荔湾区七彩通讯器材商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三)作为本案另一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管辖。

被上诉人广州市盛浩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被上诉人广州市盛浩电子有限公司起诉意见及其提供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内容,杨秀泉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七彩通讯器材商行”涉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以,广州市为本案涉嫌侵权的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广州市荔湾区七彩通讯器材商行已经被注销,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该商行被注销后继续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故原审法院确定广州市为侵权行为地并据此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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