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赵松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代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江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小荣,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贺精密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锡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丽,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嘉讯公司”)、广州市江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贺精密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620057997.5)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经审查,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中止本案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了第26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本院决定恢复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贺公司诉称:2006年4月18日,原专利权人邱国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止漏油的直流无刷风扇”,专利号为ZL200620057997.5,授权公告日2007年5月9日,授权公告号CN289838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专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润滑油脂绝大部分能长期保持在轴套内循环,使轴承内润滑油脂得到良好地保持,大大延长风扇的寿命,使风扇长期保持低噪音的技术指标,并且长期保持清洁美观。
2007年10月12日,该专利的专利权发生转移,鑫贺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专利的专利权。
鑫贺公司发现盈嘉讯公司生产、销售以及江嘉公司销售的盈通显卡里面的风扇完全仿照本专利产品,与鑫贺公司ZL200620057997.5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具备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也具备权利要求2—5的全部特征,也即同时落入了第2-5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盈嘉讯公司和江嘉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鑫贺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鑫贺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盈嘉讯公司生产、销售的盈通镭龙R6670-1024GD5游戏高手的显卡(以下简称“被控产品”),侵犯了鑫贺公司ZL200620057997.5实用新型专利权,责令盈嘉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2、确认江嘉公司未经鑫贺公司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江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销毁现存侵权产品;
3、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连带赔偿鑫贺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经济损失包含鑫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盈嘉讯公司书面答辩称:1、鑫贺公司的专利技术是已公知的现有技术;
2、显卡的产品结构本身不侵犯鑫贺公司的专利权,显卡和风扇之间是两个独立的产品。
对鑫贺公司诉请确认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鑫贺公司的专利,应予驳回;
3、盈嘉讯公司和江嘉公司之间没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江嘉公司不是盈嘉讯公司的专卖店,不能仅凭从江嘉公司处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上所谓的标识信息确认盈嘉讯公司有生产、销售行为;
4、鑫贺公司在本案提出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
江嘉公司书面答辩称:1、江嘉公司是应鑫贺公司的购买需求从市场内的同行调货,答辩人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2、显卡本身不是被控侵权产品,显卡中风扇才是被控侵权产品,显卡虽然价值几百元,但其中的风扇价值很低,两者的价格有极大的差距;
3、涉案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18日,原专利权人邱国光就其设计的名称为“防止漏油的直流无刷风扇”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于2007年5月9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20057997.5。
2007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变更为鑫贺公司,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2年12月11日盈嘉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鑫贺公司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第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专利权有效。
鑫贺公司主张盈嘉讯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江嘉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鑫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2)粤广南方字第18173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徐位健、赵萍于2012年3月8日上午来到广州市天河区××××,该室内墙上悬挂有公司名称为“广州市江嘉电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两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鑫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地点购买了四种显卡各两块,并从该地点当场取得《出货单》、《收据》、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显卡进行了拍照、封存。
经查,《出货单》上共记录了四种型号显卡,鑫贺公司在庭上明确其指控侵权的产品型号为“盈通HD6670—1GD5游戏高手”,出货单上盖有“广州市江嘉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章,《收据》上显示“今收到林先生显卡货款4590元”字样,并盖有“广州市江嘉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章。
当庭拆封鑫贺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实物,外包装上写的是“游戏高手”,有“盈通”和“yeston盈通”标识,并标识“盈通镭龙R6670—1024GD5游戏高手”。
打开封存外包装,内有产品一个、盈通数码科技质量保证卡一张、使用手册一份,使用手册上面标有公司名称“深圳市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电话:86—755—882××××9”“传真:86—755—882××××7”“网址:WWW.Yeston.net”。
产品及保证卡、使用手册上均有“Yeston盈通”标识。
盈嘉讯公司确认上述公证产品系其制造的产品,江嘉公司确认上述公证产品系其销售。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盈嘉讯公司制造、销售了被控产品,江嘉公司销售了被控产品。
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庭审中,鑫贺公司明确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1:防止漏油的直流无刷风扇,包括定子装置静止固定在轴套外围,转子装置套设在定子装置外围,环绕定子装置旋转;
轴承插设于轴套内,轮毂内中心处设有转轴,转轴插设于轴承的轴孔内,轴套上端设有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的供转轴插入轴套的穿透孔;
定子装置包括芯、下绝缘件,芯具有三至八个任一数目的均匀环绕的凸极,下绝缘件分别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下绝缘件凸极,芯凸极与下绝缘件凸极重叠在一起,其特征在于:在轴套上端设置带有穿透孔的绝缘防油盖,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
绝缘防油盖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绝缘防油盖凸极,线圈缠绕在每组重叠在一起的绝缘防油盖凸极、芯凸极和下绝缘件凸极上。
将被控侵权产品显卡中的风扇与本专利对比,鑫贺公司和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都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显卡中的风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产生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原审法院确认上述比对结果。
盈嘉讯公司抗辩称其涉案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提交了申请号200410054888.3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作为对比文件,该说明书的公开日是2005年5月25日,发明名称是:用聚氟乙烯制成轴承的直流无刷风扇。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是:用聚氟乙烯制成轴承的直流无刷风扇,由外框1、扇叶2、定子3、PCB板4、滚珠轴承5、隔离垫片6、含油轴承7、扣环8组成,其特征是:用聚氟乙烯制成的圆片8替代含油轴承7。
将本案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申请号200410054888.3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对,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独立权利1中的下列技术特征:在轴套上端设置带有穿透孔的绝缘防油盖,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
绝缘防油盖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绝缘防油盖凸极,线圈缠绕在每组重叠在一起的绝缘防油盖凸极、芯凸极和下绝缘件凸极上,并且盈嘉讯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因此,被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
江嘉公司为证明其合法来源,提交以下抗辩证据:1、往来对账单一张及从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3月19日的进货单;
2、收据。
收据上加盖了广州市创纪科技电脑的专用章,时间是2012年4月2日,上注明“今收到伟550:3859元”。
鑫贺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另查,鑫贺公司为本案及(2010)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71号案件共计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购买公证产品4590元、公证费2000元、打印费190元。
鑫贺公司没有提交其诉请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的计算依据,请求原审法院酌情确定。
江嘉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叁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办公设备、计算机配件”。
盈嘉讯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源设备、电脑周边设备、网络产品、通讯设备的购销;
国内贸易;
从事进出口业务。
盈嘉讯公司申请了“yeston盈通”商标,商品/服务列表包括:电脑显卡;
电脑主机;
计算机存储器等。
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盈通咨讯网www.yeston.net的主办单位系盈嘉讯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鑫贺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20057997.5)依法获得,且处于授权状态,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如果与专利所表述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鑫贺公司请求保护的专利权的范围为独立权利要求1,通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鑫贺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鑫贺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盈嘉讯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但将被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对,两者存在明显差异,该差异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故盈嘉讯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江嘉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其仅提供了对账单、收款收据、进货单等,上述证据均系单方出具,相互之间无法印证,也无法与涉案产品相对应,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江嘉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显卡显示制造商为盈嘉讯公司,盈嘉讯公司亦确认涉案显卡系其制造,其并未提交显卡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风扇另为他人制造的证据,且盈嘉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了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盈嘉讯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盈嘉讯公司在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准许,将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的风扇作为零部件,制造显卡产品,并销售显卡产品,侵犯了鑫贺公司的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江嘉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准许,销售了含有侵权的产品的显卡,侵犯鑫贺公司专利权利,其没有提交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鑫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主张,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鑫贺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鑫贺公司没有提交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上有意思上的联络或构成共同侵权的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由于本案鑫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者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鑫贺公司的专利权的类别,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零部件本身价值及其在成品利润中的作用,以及鑫贺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而酌情确定。
关于鑫贺公司主张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侵犯涉案专利是显卡产品中的风扇部分,鑫贺公司所指控的侵权产品显卡本身价值较高,且显卡除风扇之外的其余部件并不涉及侵犯鑫贺公司涉案专利权,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判令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已经使鑫贺公司获得了有效的权利救济,弥补了鑫贺公司的利益损失,故原审法院对鑫贺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鑫贺公司ZL200620057997.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盈嘉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鑫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江嘉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鑫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万元;
四、驳回鑫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鑫贺公司承担4000元,盈嘉讯公司承担9000元,江嘉公司承担800元。
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鑫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理由是:1、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不公。
鑫贺公司庭审中从变更其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乃至最后放弃权利要求2-5项权利,说明被控产品有多项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原审法院在鑫贺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多次提示鑫贺公司注意涉案专利中对其不利的权利项,鑫贺公司亦多次变更保护范围,这是对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的不公平对待;
鑫贺公司在庭审中所放弃保护的权利项涉及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明显不同。
(2)原审法院曲解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对于权利要求1与被控产品在技术特征上的表述,将其对基本结构相同理解为认同技术特征相同有悖事实。
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在庭审中认同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结构上具有同样多的部件,也即基本结构,而此基本结构为绝大多数直流无刷风扇之共有特征,属于公知技术。
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在总结陈词阶段一直强调技术特征不同,在庭后补充材料中也有强调。
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唯一与公知技术有别的是“绝缘防油盖”,公知技术为“绝缘架”,被控产品称为“双凸起绝缘架”,涉案专利的“绝缘防油盖”与被控产品的“双凸起绝缘架”均是在公知技术“绝缘架”的基础上改进而来,二者形状不同,功能作用不同,设计理念不同。
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也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
涉案专利“绝缘防油盖”设计上有诸多限制,需要配合权利要求2-5的特征才能体现其作用,被控产品的“双凸起绝缘架”并不需要配合权利要求2-5的特征,甚至在设计上不允许配合其2-5的特征。
鑫贺公司放弃权利要求2-5是切割其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实质上是将权利要求1涉及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不正当地扩大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对现有直流无刷风扇技术领域应用的限制。
2、被控产品“双凸起绝缘架”设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防油盖”结构、功能、设计理念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两者的结构形状不同。
被控产品没有“绝缘防油盖”而是绝缘线架结构;
“双凸起绝缘架”上线架是双凸起结构,不同于“绝缘防油盖”结构;
上线架内部三个分布式的凸点设置,不同于“绝缘防油盖”的环形凸起设置。
(2)两者设计理念、功能不同。
被控产品的上线架内部凸点设置,起到油脂快速循环到轴承外边缘,随特别配套的轴承外边缘槽回流到轴承底部,涉案专利“绝缘防油盖”是环状凸部,作用是与轴承、轴套形成一密闭空间以存储润滑油;
被控产品上线架外部凸起环设置,即线架上端双凸起环的绝缘线架与挡油环结合形成对插结构,起到绝缘、防尘和回油作用,涉案专利“绝缘防油盖”内孔要与弹性挡油圈配合,起到阻挡油脂顺着转轴上窜的作用;
被控产品设计理念为使润滑油在轴承系统内部形成循环流动,并兼具良好的防尘效果,涉案专利设计理念为尽量阻挡润滑油的外溢。
(3)被控产品技术方案“一种风扇电机含油轴承的油路循环结构”已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051570.4,其“双凸起绝缘线架”结构及其油路循环配套的技术特征、设计理念具有创新性,与涉案专利的防漏油结构本质不同。
3、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申请日2002年5月30日,公开日为2003年4月23日,专利号为ZL02227982.2、名称为“马达保油密封组合装置”的专利权利要求5、6的描述:其特征在于该定子总成远离该定位座的一端设有一端面(绝缘上线架),该端面先径向向内延伸,然后再向下弯折再径向向内突伸并形成一通孔;
该通孔的内径小于该轴承中孔的内径。
因此,该专利公开了涉案专利“绝缘防油盖”技术特征。
另外,国际上大公司如SUNON/NMB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绝缘防油盖的设置。
4、鑫贺公司利用其专利权作为索赔工具,具有不正当的诉讼目的,阻碍技术进步,应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5、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盈嘉讯公司生产的显卡产品中的直流无刷风扇采购自他人。
鑫贺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通过现场开庭分析、技术比对、证据采信,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事实清楚、合理合法。
2、由于庭审时,通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弹性挡油圈,所以鑫贺公司放弃了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作为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仅要求保护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明确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显卡中的风扇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之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专利无效申请受理通知书、中止审理申请书以及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技术文件ZL02227982.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缴费发票,拟证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且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
经质证,鑫贺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
鑫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0月24日、2015年8月1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作出的第24280号、26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
盈嘉讯公司质证认为:第242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鑫贺公司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已经自认“背景技术”为现有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了这一事实,但未将对比文件作技术对比即作出决定,显然不当;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采用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
涉案专利相对于背景技术不具有创新性;
第26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盛畅实业有限公司,鑫贺公司已丧失专利权,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是部分结构及该结构功能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实质不相同,未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该无效决定书效力待定。
江嘉公司未对第242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表质证意见,对第26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其认为决定书确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但事实上确如江嘉公司庭审中所述,本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理解有偏差。
另查明,一审开庭笔录第11页记载,盈嘉讯公司确认被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鑫贺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部件都有;
第12页记载,被控侵权产品是三个点的凸起,涉案专利是环状凸起;
涉案专利是在外环边缘向上凸起,被控侵权产品凸起方向与涉案专利相反,且在内环边缘凸起;
涉案专利的环状凸部内设有环形槽,被控侵权产品内没有环形槽;
涉案专利注明轴承上端设置在该环形槽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环形槽。
江嘉公司同意盈嘉讯公司发表的上述意见。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陈述称:“我方上线架与本专利是称呼不同,我方的上线架对应的是本专利绝缘防油盖……。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现有的直流无刷风扇结构有以下缺陷……润滑油脂涂抹在轴承3内,直流无刷风扇运转一段时间后,油脂随转轴4旋转滑出轴承3的轴孔31,由于装设轴承3的轴套82设有轴套孔82b,其上端82a成半开放式结构,油脂会从该轴套孔82b落到轮毂6甚至扇叶7上,严重时随扇叶7运转甩到扇框8内壁,润滑油脂溢出轴套82后,不能再回流到轴套82内,使轴承3内润滑油脂逐步流失,转轴在轴承内转动时润滑减低,摩擦加大,严重影响风扇的寿命和噪音。
”发明目的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提供一种直流无刷电机的新结构,以克服上述缺点。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其特征在于:在轴套上端设置带有穿透孔的绝缘防油盖,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
绝缘防油盖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绝缘防油盖凸极,线圈缠绕在每组重叠在一起的绝缘防油盖凸极、芯凸极和下绝缘件凸极上。
”还查明,2014年10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号为200620057997.5的专利作出第242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本专利的说明书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本专利说明书中对现有技术的认定,也不能作为评判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事实。
”为由,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5年8月17日,国家知识是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号为200620057997.5的专利权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007年10月12日,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由邱国光变更为鑫贺公司,鑫贺公司取得专利号为ZL200620057997.5、名称为“防止漏油的直流无刷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本案适格主体。
该实用新型专利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案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应否中止本案诉讼;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三)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的公知技术和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四)江嘉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一)关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否清楚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显卡中的风扇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是曲解了其对技术特征对比的意见;
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在开庭审理时仅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的基本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
经查,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一审开庭审理时,确有认可被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鑫贺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但同时认为仅是部件都有,基本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
二审诉讼期间,又提出被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鑫贺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对比,两者不相同。
综合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在一、二审时的诉辩意见,可以确认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并不认可两者技术特征相同以及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鑫贺公司在一审中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鑫贺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当。
另,由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无效宣告请求人江嘉公司、覃刘柱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24280号、第26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且江嘉公司并未提交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充分证据,本院决定依法恢复审理。
(二)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鑫贺公司请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因此,判定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应当审查其是否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分解为:A、防止漏油的直流无刷风扇,包括定子装置、转子装置、轴承、转轴;
B、定子装置静止固定在轴套外围,转子装置套设在定子装置外围,环绕定子装置旋转;
C、轴承插设于轴套内,轮毂内中心处设有转轴,转轴插设于轴承的轴孔内,轴套上端设有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的供转轴插入轴套的穿透孔;
D、定子装置包括芯、下绝缘件,芯具有三至八个任一数目的均匀环绕的凸极,下绝缘件分别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下绝缘件凸极,芯凸极与下绝缘件凸极重叠在一起,E、定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轴套上端设置带有穿透孔的绝缘防油盖,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
F、绝缘防油盖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绝缘防油盖凸极,线圈缠绕在每组重叠在一起的绝缘防油盖凸极、芯凸极和下绝缘件凸极上。
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相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具有以下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区别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双凸起绝缘架”设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防油盖”结构、功能、设计理念均不相同。
具体是:a、被控侵权产品“双凸起绝缘架”设置与“绝缘防油盖”在形状、设计理念上不同。
被控侵权产品上线架上部是双凸起结构,设计此结构的目的是与扇叶上挡油环形成对插结构,涉案专利的上线架是没有凸起的,与扇叶的上挡油环有间隙,无法形成对插结构;
b、功能不同。
被控侵权产品上线架下部有三个凸点,该凸起结构与轴承没有形成完全密封的空间,凸起结构与轴承间留有空间,目的是润滑油顺着轴心向上运动时可以通过高速运转甩回来回到轴承外延的槽体,形成循环,涉案专利没有体现轴承外延有槽体,且是环形密闭结构,必须配合其弹性挡油圈将向上的油挡回来,不能形成循环。
C、被控侵权产品的穿透孔孔径几乎是涉案专利穿透孔内径的一倍,远大于转轴外径,涉案专利穿透孔内径略大于转轴外径。
因此,本院在进行涉案专利侵权判定时,主要对比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所主张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具体对比如下: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所称被控侵权产品的上线架(双凸起绝缘架),即对应为涉案专利的绝缘防油盖,仅是称谓不同。
被控侵权产品在轴套上设置带有穿透孔的上线架,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大,上线架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上线架凸极,线圈缠绕在每组重叠在一起上线架凸极、芯凸极和下线架凸极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技术特征相同。
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称其“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而被控侵权产品“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大”,结合涉案专利对背景技术的描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直流无刷电机的新结构,增加一个绝缘防油盖,使润滑油脂绝大部分能长期保持在轴承套内循环,不会流失,延长风扇寿命,使风扇长期保持低噪音及清洁美观。
可见,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改进现有技术中的上绝缘件,增加绝缘防油盖,从而阻止润滑油脂从轴承内滑出轴孔到轴套,落到轮毂甚至扇叶,并让润滑油脂回流到轴套内循环,延长转轴寿命、降低噪音,并未限定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具体比值,只要大于即可。
因此,即便如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所言,被控侵权产品穿透孔孔径几乎是涉案专利穿透孔内径的一倍,远大于转轴外径,但两者均是利用绝缘防油盖(上线架)阻止润滑油脂从轴承、轴套滑落到轮毂及扇叶上,从而防止油漏污染,形成润滑油脂循环使用,两者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此外,对于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所称其被控侵权产品上线架上部是双凸起结构、上线架下部有三个凸点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环状凸部、弹性挡油圈结构设计理念不相同,但鑫贺公司主张保护的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而环状凸部、弹性挡油圈均属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范围,不属于本案比对的技术特征范畴。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所主张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构成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并不认可两者技术特征相同的情况下,确认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认可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的公知技术和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关于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关于本专利前序部分内容已被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所公开的问题。
经查,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涉案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期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为鑫贺公司的自认,均不能作为评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的证据或者事实认定。
因此,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属于公知技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2000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针对鑫贺公司的侵权指控,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并以专利号为ZL02227982.2(授权公告号为CN2547055Y)、名称为“马达保油密封组合装置”的专利文献作为对比文件。
该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06年4月18日,符合现有技术抗辩的时间要件,可以进行对比。
本案中,鑫贺公司请求保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因此,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应当将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判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一项现有技术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背景技术中,润滑油脂随转轴旋转滑出轴承的轴孔,由于轴套孔上端呈半开放式结构,油脂会从该轴套孔落到轮毂甚至扇叶上,严重时随扇叶运转甩到扇框内壁。
因此,要避免润滑油脂随转轴旋转滑出轴承的轴孔,关键在于改进轴套孔上端呈半开放式结构,避免或者减少油脂滑出轴承的轴孔的几率。
有鉴于此,对于实现涉案专利发明目的而言,只要将背景技术中的轴套孔上端呈半开放式结构用绝缘防油盖替代,避免或者减少油脂滑出轴承的轴孔的几率,就可以使得润滑脂基本上不会滑出轴孔,并保持在轴套内循环,即,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
本案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马达保油密封组合装置”包括:“1.一风扇外框、一定子总成、一扇叶座及一中空柱体,该风扇外框中央设有一定位座,该定位座中央凸设一中空的轴套,该轴套远离该定位座的一端设有一中孔,该中孔内设置一轴承,其特征在于:该定子总成套设在该轴承外周,该扇叶座中央设有一固定装置及一心轴,该心轴可穿设在该轴承中,该中空柱体可供该心轴穿设其内,且该中空柱体的一端与该扇叶座固定装置配合,其可将该中空柱体固设至该扇叶座,而其另一端则可突伸入该轴套的中孔内,构成一密闭储油空间……。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保油密闭装置组合,其特征在于:该定子总成远离该定位座的一端设有一端面,该端面先径向向内延伸,然后向下弯折再径向向内突伸并形成一通孔。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马达保油密封装置组合,其特征在于:该通孔的内径小于该轴套中空的内径……。
”可见,对比文件是利用中空阶梯柱大端、小端分别与扇叶座、定子总成、轴套相配合,形成密闭储油空间,并利用小端内侧面阻挡、大端与扇叶座形成的密闭空间实现润滑油回流循环,并未公开本案专利特征D,定子装置包括芯、下绝缘件,芯具有三至八个任一数目的均匀环绕的凸极,下绝缘件分别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下绝缘件凸极,芯凸极与下绝缘件凸极重叠在一起;
特征E,定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轴套上端设置带有穿透孔的绝缘防油盖,穿透孔内径较转轴外径略大;
特征F,绝缘防油盖设有与芯的芯凸极形状相对应的绝缘防油盖凸极,线圈缠绕在每组重叠在一起的绝缘防油盖凸极、芯凸极和下绝缘件凸极上。
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也没有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证明设置防油盖并用线圈与芯、下绝缘件缠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实质不相同,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江嘉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嘉公司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了往来对账单、进货单及加盖有广州市创纪科技电脑专用章的收据予以证明。
经查,对账单、收款收据、进货单等证据均系江嘉公司单方出具,也无诸如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广州市创纪科技电脑是否真实存在无法查明;
江嘉公司所称“盈通R6670/1G”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显卡型号为“R6670-1024GD5游戏高手”是否相同产品无法确认,且庭审时江嘉公司明确其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此外,鑫贺公司对江嘉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也不认可。
综合以上因素,江嘉公司抗辩认为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广州市创纪科技电脑,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盈嘉讯公司、江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盈嘉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广州市江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