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82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鑫福达汽配商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李悦明,男,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鑫福达汽配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