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义乌市场小刚小电器批发部。
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D区1892、1984号。
经营者,张廷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义乌市场小刚小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