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城内祥隆百货商店,住所地三原县宏大广场。
经营者孔祥征。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三原城内祥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