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11号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献红。
委托代理人:徐国俊。
被告:宋梅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梅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