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68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良、李黎虹,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有限公司仁爱路加盟店,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仁爱路125-3号,经营者:高友田,男,汉族,1940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4001110410。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翠玲,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有限公司仁爱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以被告经营者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