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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钟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416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钟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钟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16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忠,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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