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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吉姆西汽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辖终字第213号
案件名称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吉姆西汽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吉姆西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吉姆西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608号东侧一楼。

法定代表人武有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吉姆西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姆西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客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吉姆西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5)浙杭知初字第644-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吉姆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星客特公司提供的(2015)沪嘉经字第525号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吉姆西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故吉姆西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该院作为吉姆西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吉姆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8月21日裁定,驳回吉姆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吉姆西公司上诉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上海申昱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仅提供展示场地,并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等任何侵权行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星客特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星客特公司将吉姆西公司列为被告,并在诉请中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吉姆西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吉姆西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吉姆西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有待本案实体审理。

综上,吉姆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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